中国民主季刊

China Journal of Democ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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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季刊》2024年第二季 哈迪·梅里曼、许田波、王天成等:中国民间暴力思想的兴起(何杨朗读)
Apr 23 2024
《中国民主季刊》2024年第二季 哈迪·梅里曼、许田波、王天成等:中国民间暴力思想的兴起(何杨朗读)
点击下载全文和杂志完整版:https://chinademocrats.org/?p=3101 从世界范围看, 1989 年天安门民主运动当属规模最大的非暴力行动之一。当时参与者普遍认为必须坚持非暴力,维持了良好的非暴力纪律。它的被残酷镇压,在无数人们心中造成了巨大冲击,包括质疑非暴力在中国的可行性。特别是近 10 多年来,随着许多人对改革期待的破灭,主张暴力反抗的人显著增多。 因而,距天安门民主运动 35 年之后的今天,活动分子、网络评论人士仍在激烈地争论着暴力与非暴力的问题。争论既发生在国内外许多私下谈话中,也发生在有言论自由的海外网络平台上,例如推特 (X)。主张暴力的人认为,非暴力只适合于统治者相对更仁慈或有某种自由民主的国家。主张非暴力的人经常会遭到“围攻”,他们的人格、动机甚至也被质疑贬损。 民间暴力思想兴起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暴力主张者们所说的“暴力”究竟指的是什么,是民间武装起义、军人的政变还是其他,其中的问题何在?他们所持的理由,从世界范围人类自由事业的经验看,是否成立?非暴力只适合于统治者仁慈或有某种自由民主的国家,这种看法的盲点何在?“非暴力不适合中国”,是否对 1989 年民主运动失败教训的正确总结?如何增强人们对非暴力抗争的信心,为有效地在中国开展非暴力抗争奠定必要的思想、认知基础? 《中国民主季刊》约请部分国内外专家、活动人士,进行了以下笔谈。简短的一组笔谈,对于讨论这样一个重大的问题,自然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的期望主要不在提供答案,而在促进进一步讨论。理清思路,是有效行动和最终成功的前提。
《中国民主季刊》2023年第四季 专论 罗伯特·埃尔吉:从新角度看半总统制:一个主题的不同情况(何杨朗读)
Jan 16 2024
《中国民主季刊》2023年第四季 专论 罗伯特·埃尔吉:从新角度看半总统制:一个主题的不同情况(何杨朗读)
罗伯特·埃尔吉(Robert Elgie),爱尔兰都柏林城市大学帕迪-莫里亚蒂(Paddy Moriarty)政府与国际研究教授,长期致力于当代世界半总统制的比较研究 译者徐行健是中国大陆专业人士 审校者王天成为《中国民主季刊》主编 从新角度看半总统制:一个主题的不同情况 罗伯特·埃尔吉 文 徐行健 译 王天成 审校   在讨论中国未来民主宪法设计时,半总统制一直没有受到多少关注。长期致力于半总统制比较研究的爱尔兰政治学家罗伯特·埃尔吉,在这篇文章中讨论了半总统制的定义标准与在世界上的分布,分析了不同类型半总统制对于民主巩固、存亡的影响。有证据表明,新生民主国家应避免采用高度总统化的半总统制。该文2005年发表于美国《民主季刊》第3期(Journal of Democracy Volume 16, Number 3 July 2005)。   学界关于两种主要民主制度类型——总统制和议会制——的利弊的争论,在 “第三波”民主化中得到高度关注。关于总统制的内在危险性和议会制的明确优良性的讨论,在 1990 年代特别受关注,而时至今日这些讨论依然重要。在过去几年中,阿富汗、东帝汶和伊拉克等正在经历民主化的国家,已经面临或仍在面临政体建构的艰难抉择。此外,包括墨西哥和台湾在内的一些已经确立民主的国家,目前也在争论是否要改变其基本的政府体制。   关于政体类型辩论的大多数学术论著,都集中在总统制和议会制的相对优缺点上,而共识似乎是坚持胡安·林兹(Juan Linz)的判断,即在所有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议会制应优先于总统制得到选择。[1] 尽管如此,也有一些有力的反驳意见认为,在某些国家,总统制设计得当也会带来好处。[2]   在总统制与议会制的争论中,对半总统制——既有直选总统又有对立法机构负责的总理——的分析,却引人注目地缺席了。半总统制一直是、而且仍然是非常受欢迎的政府选择,尤其是在第三波民主浪潮期间或之后实现民主化的国家;事实上,在中欧、东欧和曾属于前苏联的前共产主义国家,半总统制国家的数量是总统制和议会制国家数量总和的两倍。然而,半总统制仅仅受到一本著作和很少几篇期刊文章的关注。[3]   从学术角度来看,半总统制的流行多少有些让人担忧。半总统制现在已成为一种广泛分布的政府体制,但在某种程度上,学者们在对其进行理论探讨时,普遍都得出了应避免采用半总统制的结论。林兹的判断仍可被视为对这一问题的公认学术见解:“从这种体制的一些经验来看,认为它本身就能带来民主稳定的观点似乎值得怀疑。”[4]具体而言,他认为,半总统制要么导致“政治活动和阴谋,由于总统和总理之间的斗争,那些政治活动和阴谋可能会延误决策,并导致政策相互矛盾”,要么造成“对总统权力的独裁解释”。[5] 阿图罗·巴伦苏埃拉(Arturo Valenzuela)和阿伦·里杰哈特(Arend Lijphart)在他们的文章中同意林兹的判断。[6]   半总统制作为一大宪制类别包括多种政体,它们的运作方式相互之间有显著的不同。各种半总统制政权的经验不仅能让我们了解这种政府形式,还能让我们了解总统制和议会制对民主的影响。高度“总统化”(presidentialized)的半总统制政权,如马达加斯加,总统强势,政府首脑只是附庸,严重阻碍了民主的生存。在光谱的相反一端,是强势总理和象征性总统的半总统制国家,如斯洛文尼亚,是最有可能成功实现民主化的国家。最后,其他一些半总统制国家,如尼日尔,总统和总理的权力势均力敌,这容易出现问题,并不怎么有利于民主。   重新定义半总统制   作为一个概念,半总统制以多种方式被定义。法国政治学家莫里斯·杜瓦杰(Maurice Duverger)于1980年首次推广了这一术语。他的定义仍是被最广泛使用的一个:   如果建立一个政权的宪法包含以下三个要素,这个政权就被视为半总统制: (1)共和国总统由普选产生;(2)总统拥有相当大的权力;(3)然而,与总统相对的,有总理和部长,他们拥有行政和政府权力,只有在议会不反对他们的情况下才能继续任职。[7]   杜瓦杰的定义,其问题在于第二个标准:谁来决定什么构成“相当大的权力”? 这种不精确性导致每个分析家主观地决定什么权力足以算作“相当大”,结果,被视为半总统制的国家数量,因观察者的不同而变化。杜瓦杰统计了6个西欧的半总统制国家:奥地利、芬兰、法国、冰岛、爱尔兰和葡萄牙——尽管奥地利、冰岛和爱尔兰的总统很大程度上是象征性的。其他学者则认为,由于总统的弱势,这三个国家和其他类似的国家根本不应被归类为半总统制。例如,阿尔弗雷德·斯泰潘(Alfred Stepan)和辛迪·斯卡奇(Cindy Skach)认为只有法国和葡萄牙这两个西欧国家是半总统制,而把奥地利、冰岛和爱尔兰归类为议会制,因为它们有弱势的总统——尽管是直选产生的。[8]   对半总统制缺乏一个清晰的定义,或者说现行定义中存在相当主观的成分,造成了这一术语难以有效使用。定义模糊的结果,是学者们对世界上半总统制国家的数量存在分歧,并且无法进行同类比较。例如,如果我们对“相当大的权力”采用严格的定义,而只把那些拥有强势总统的国家算作半总统制,那么我们就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半总统制内在地很可能会助长行政部门内部的权力冲突。我们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因为我们的分析只基于高度总统化的半总统制政权,而恰恰是这些政权可能会经历我们所遇到的问题。反之,如果我们采用一个不那么严格的定义,并纳入那些拥有象征性总统的国家——如奥地利、冰岛和爱尔兰,那么我们就不会得出半总统制会在行政机构内部造成内在紧张的结论。半总统制可能会造成这种紧张,但只是在我们需要具体说明的某些情况下。   我曾在其他地方指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从杜瓦杰的定义中去掉第二条标准。[9] 如果我们这样做,就可以简单地把这样一个政权定义为半总统制,即如果它既有直接选举产生的、固定任期的总统,又有对立法机构负责的总理。这样的定义使我们能够就一组明确的半总统制国家达成一致,并最大限度地为作者提供比较同类国家的机会。当然,这一定义仍没有消除在确定半总统制国家方面的所有主观性。例如,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Bosnia-Herzegovina)除了一名总理外,还有不仅仅一名而是三名直接选举产生的总统,我们如何对其归类呢?在该国总统选举后,三位当选总统投票决定谁将成为第一任总统委员会主席,然后议会决定其余两位总统的轮换。[10]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到底是不是半总统制政体?这种极不寻常的情况需要做出判断。在我看来,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体制不应被称为半总统制,因为它过于偏离了半总统制政体应只有一名直选总统的规定。不过,其他观察家可能不同意。   其他边缘性案例包括斯洛伐克和冰岛,在这两个国家,总统可以通过全民投票被免职。这些政体偏离了定义,因为总统不一定能被保证在一个固定任期内保持在职。尽管如此,我认为这些国家仍应被归类为半总统制,因为罢免总统需要全民投票中的超级多数,因此,总统并不像总理那样,只对议会中可能经常变化的多数负责。实际上,这些总统职位与其他半总统制国家固定任期的总统职位非常相似。   总之,在决定将哪些国家纳入半总统制范畴的问题上,尽管修正后的半总统制定义并没有消除所有主观性,但它大大减少了必须做出判断的次数。这样,它就能最大限度地让学者们进行同类比较。   半总统制与民主   采用修正后的定义,目前世界上有 55个半总统制国家(见第 102页的表格)。2004 年“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的调查将其中 23个国家列为自由国家,15个国家列为部分自由国家,17个国家列为不自由国家。除23个自由国家外,15个部分自由的半总统制国家中有8个被列为选举民主制国家。因此,即使多数半总统制国家是部分自由或不自由的,但也有相当多的半总统制国家是自由的;虽然在这些政权中,有很多不是选举民主制,但有相较而言选举民主制还是占更大数量。所有这些似乎都表明,半总统制并非与生俱来地妨碍民主的存在。   这就是说,我们仍需更深入地探讨半总统制,才能对其是否有利于民主做出明确判断。我们无法对半总统制的整体表现做出判断,因为这一系列半总统制国家包含了如此广泛而不同的政治实践。如上所述,有些半总统制政权有非常强势的总统和弱势的总理,而其他有些政权则有强势的总理和象征性的总统,还有些政权在总统和总理的权力之间取得了平衡。因此,我们需要研究世界各地各类半总统制政权的表现,探讨不同的政治实践如何影响国家的民主成败。[11]   表—基于 2004 年“自由之家”调查的半总统制国家与民主的表现 被归类为自由的半总统制国家 不属于自由但选举民主的半总统制国家 部分自由和不自由的半总统制国家,也非选举民主制 奥地利 东帝汶 阿尔及利亚 保加利亚 格鲁吉亚 安哥拉 佛得角 马其顿 亚美尼亚 克罗地亚 马达加斯加 阿塞拜疆 芬兰 莫桑比克 白俄罗斯 法国 尼日尔 布基纳法索 圭亚那 俄罗斯 喀麦隆 冰岛 斯里兰卡 中非共和国 爱尔兰 乌克兰 乍得 立陶宛   加蓬 马里   几内亚比绍 蒙古   海地 纳米比亚   哈萨克斯坦 秘鲁   吉尔吉斯斯坦 波兰   毛里塔尼亚 葡萄牙   卢旺达 罗马尼亚   新加坡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塔吉克斯坦 塞内加尔   坦桑尼亚 斯洛伐克   多哥 斯洛文尼亚   突尼斯 韩国   乌兹别克斯坦 台湾   也门   根据有关这种政体类型的学术文献,我们应该会发现,高度总统化的半总统制国家会出现问题;而具有礼仪性总统、强有力总理的半总统制国家是成功的,因为它们以类似议会制的方式运作;而行政权力平衡的半总统制国家,因为存在着破坏稳定的机构冲突,也会出现问题。下面将探讨这些担忧和期望是否与世界上各种不同的半总统制政权的实际经验相符。   高度总统化的半总统制政权。这些政体往往与纯粹的总统制存在同样的问题。斯科特·迈因瓦林(Scott Mainwaring)和马修·舒加特(Matthew Shugart)认为,林兹指出了总统制的五个普遍问题:1)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对合法性的诉求相互竞争;2)固定任期使总统制比议会制更加僵化;3)总统制鼓励赢家通吃;4)总统政治的风格鼓励总统不容忍政治反对派;以及5)总统制会助长民粹主义的候选人。[12] 在评估高度总统化的半总统制国家的表现时,上述几点非常突出。   例如,正如阿伦•里杰哈特(Arend Lijphart)所指出的,即使半总统制允许不同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分享行政权力,但总统选举的赢家通吃性质依然存在。[13] 在一个高度总统化的半总统制中,这可能会导致出现高度个人化的总统制,而这很可能会对民主造成损害,因为总统可能会出于自身原因或利益而决定无视民主程序。这样,总统很可能会与立法机构发生冲突,而立法机构的成员享有另一种民众合法性来源。   民主能够并且已经在高度总统化的半总统制中生存下来,但这并不是常态。在 23 个“自由”的半总统制国家中,以强总统弱总理为特征的体制只存在于4个国家——圭亚那、纳米比亚、秘鲁和韩国。[14] 这些高度总统化的半总统制政权的存在表明,这种体制本身并没有问题。事实上,纳米比亚的情况尤其值得注意,因为它是撒哈拉以南非洲少数几个巩固的民主国家之一。尽管如此,所有这4个国家都曾面临过一些非常困难的政治局势,而半总统制的高度总统化性质,可以说都造成了或者加剧了这些困难。   例如,奥雷尔·克罗伊桑特(Aurel Croissant)在最近的一篇亚洲民主化综述中指出,尽管韩国“在文官至上、加强公民自由和政治权利等方面向民主巩固迈进,但在横向问责和总统职位的制衡方面仍存在严重缺陷”。[15] 特别是,历届韩国总统在试图行使权力时,有时会与立法机构发生激烈冲突,尤其是在立法机构由反对党控制的情况下。   虽然历史证据表明,由强势总统和弱势总理组成的半总统制并必然会对民主造成致命影响,但这种组合并没有特别好的记录;在半总统制得以存续并保持民主的地方,可能是因为尽管存在与这种组合相关的问题,民主还是没有崩溃。高度总统化的半总统制国家往往表现不佳——至少会给民主带来附带的不良后果——这也印证了林兹的预测。一些最脆弱的半总统制民主国家,包括所有的“部分自由”的选举制民主国家,都有强势的总统和弱势的总理。马达加斯加和俄罗斯(后者在 2004 年“自由之家”的调查中首次降至“不自由”)就是突出的例子。     在非选举民主制的半总统制国家中,大多数国家的总统强而总理弱     有理由相信,在一些半总统制国家,总统权力的强大助长了糟糕的民主表现。俄罗斯或许是最臭名昭著的案例。1993 年,鲍里斯•叶利钦总统解散杜马,引发了一场宪法和军事危机,随后的秩序恢复(最终是叶利钦下令对杜马大楼进行军事袭击)伴随着国家政府体制的显著总统化。此后,弗拉基米尔•普京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总统权力。当然,我们也可以说,如果没有强有力的领导,俄罗斯的表现可能会更糟,而且俄罗斯民众似乎在车臣等问题上支持普京。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有理由认为,俄罗斯高度总统化的半总统制形式在该国民主治理领域的急剧衰退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在非选举民主制的半总统制国家中 (有些是“部分自由”国家,有些是“非自由”国家)中,大多数国家的总统强势而总理弱势。当然,我们在做出正是这些国家半总统制的特殊形式导致了它们糟糕的民主表现的结论时,必须要谨慎。很可能在这些国家采用半总统制宪法之前,专制倾向就已经根深蒂固了。   在许多前苏联国家——如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等等——选择高度总统化的半总统制,可能只是一种长期存在的专制倾向的反映。因此,很难确定这些国家的民主巩固问题是因为采用高度总统化的半总统制造成的,还是由共产主义(以及后共产主义)遗留下来的专制统治造成的。但至少,高度总统化的半总统制并不能减轻这种专制倾向:在一种或许已经具有个人崇拜和“考迪罗主义”(caudillismo,意为军政领袖独裁统治)的政治文化中,总统直选激励总统将自己塑造成国家的缔造者或救世主,总理也无法对总统起到任何制衡作用。简而言之,这一体制几乎无法防止总统的专横统治。   总体看来,高度总统制化的半总统制政体的经验似乎验证了我们的预测。虽然这些制度并不必然会阻碍民主的巩固——圭亚那和纳米比亚的情况就是证明——但它们往往会给民主的巩固制造障碍。有时,它们由于强化已经高度个人化的政治文化所固有的问题,而给民主制造成障碍;在其他情况下,它们会积极鼓励制度的个人化。例如,在也门,总统萨利赫(Ali Abdallah Salih)领导下的政体总统化,破坏了南北也门合并前通过谈判达成的谨慎的宪制平衡。   简而言之,证据表明,新生民主国家应避免采用高度总统化的半总统制。如果这一结论确实正确,那么中非共和国在2005年宪法中采用高度总统化的半总统制,可能会给自己带来风险。   具有礼仪性总统的半总统制政权。这些政权以类似议会制的方式运作。总统是一个象征性的领导人,宪法赋予他的权力很少,他只是一个形象代言人,而不是一个积极的决策者。实权掌握在总理手中,总理负责国家日常运作的方方面面。在某种程度上,这些半总统制国家的政治实践与拥有间接选举的名义总统和强有力的政府首脑的议会制国家——例如德国和希腊——的政治实践非常相似,我们预计它们的民主表现会很好。   在礼仪性总统的半总统制政权中,总统的直接选举使总统职位合法化,并允许在任总统充当国家发言人,而总统缺乏行政权力,意味着任何这种民众合法性都不会针对总理,也不会将总统树立为总理的政治竞争者。在全球55 个半总统制国家中,我们发现只有 6 个国家有象征性的总统和强有力的总理:奥地利、保加利亚、冰岛、爱尔兰、葡萄牙和斯洛文尼亚。尽管值得注意的是,这6个国家都是自由国家,但我们不必过于仓促地得出结论,认为这种形式的半总统制显然对民主有利。   例如,葡萄牙只是在民主得到巩固后才转而实行类似议会制的体制,总统基本上是礼仪性的,总理则是强有力的,因此这种特殊的半总统制并不是该国成功实现民主转型的促成因素。在1974年首次民主开放之后的一段时期内,葡萄牙总统职位拥有很大的行政权力。在爱尔兰,直到 1937 年,即独立后约 16 年、内战结束后14年,才实行直选名义总统。因此,爱尔兰在类似议会制的半总统制方面的经验,并不一定证明这种体制是该国民主成功的关键因素。       一些国家希望有一位能够代表国家发言而又不会制造危机的领导人,那么,礼仪性总统的半总统制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即便如此,我们至少可以说,这种类型的半总统制并没有成为民主的障碍。在这方面,最有趣的例子是斯洛文尼亚,它在1991年对半总统制的选择是一种妥协。[16] 在该国制宪辩论期间,民众对直选总统职位的支持,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当时领导斯洛文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集体主席团的米兰·库昌(Milan Kučan),很受民众欢迎。反对党知道库昌很可能赢得直接选举,但不太可能获得间接选举的总统职位,因此他们呼吁采用后者。最终的折衷方案是实行半总统制,总统由直接选举产生,但主要是礼仪性的;这也符合斯洛文尼亚以议会为中心的政治历史传统。[17] 一旦当选,库昌并没有试图行使超过宪法规定的权力。此后,虽然在总统的确切角色问题上出现过一些争议,但并没有出现破坏性的制度僵局,也没有总统试图以可能破坏稳定的方式将政治进程个人化。   与斯洛文尼亚总统一样,爱尔兰总统几乎没有任何权力。在爱尔兰,这至少是总统选举有时没有竞争的原因之一。政党可能不希望承担总统选举的财务成本,也不希望冒总统竞选不利而扰乱其议会选举战略的风险——尤其是当有一位受欢迎的现任总统正在寻求连任时。总之,对于那些强烈希望有一个象征性领导人的国家来说,拥有礼仪性总统的半总统制政体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这样的领导人可以在一定的民众合法性基础上代表国家发言,而不会有制造政治危机的风险。   与高度总统化的半总统制相比,这种形式的半总统制几乎没有提供机会或动力让总统试图将制度个人化。事实上,如果某个领导人确实希望将这种制度个人化,那么这样的领导人首先担任总理可能会有更好的机会来实现这个目标——1999 年宪法改革前斯洛伐克议会制初期的情况就是如此。不过,由名义总统和强势总理组成的半总统制通常以类似于议会制的方式运作,并且通常需要议会多数或超级多数才能通过重大立法。   虽然历史上这种类型的半总统制的例子很少,但有证据表明,有象征性总统和强有力总理的半总统制,肯定比高度总统化的半总统制更可取。这与林兹的预测以及巴伦苏埃拉(Valenzuela)最近的建议是一致的。[18] 这种形式的半总统制与议会制相似,而总的来说议会制通常被认为问题较少,因此可能带来良好的民主表现。   总统和总理权力平衡的半总统制政权。传统上对半总统制的批评,大多涉及的是总统和总理权力平衡的国家。总统制经常因在行政部门和立法机关之间造成潜在冲突而受到批评,而半总统制则因可能导致行政部门内部分裂而受到批评。林兹认为,半总统制可能导致“政治活动和阴谋,由于总统和总理之间的斗争,这些政治活动和阴谋可能会延误决策,并导致政策相互矛盾”。[19] 同样,斯捷潘和斯卡奇也认为,半总统制“内在会造成政府陷入僵局和双重行政机构之间发生宪法冲突的可能性,如果投票者没有产生多数票的话”,并警告说,在这种情况下,军方可能会介入打破宪法僵局。[20] 尽管即使总统和总理来自同一政党或联盟,这些问题也可能发生,但在政治“共处”(cohabitation)时期,即行政官员(总统和总理)来自不同政党时,这些问题很可能会恶化。如果这些预测是正确的,我们应该会发现,总统和总理权力平衡的半总统制国家,在巩固民主方面表现不佳。   在相当多的自由的半总统制政权中,总统和总理都被赋予了很大的权力,有时还经历了长时间的政治共处。在其中一些国家——保加利亚、佛得角、克罗地亚、 芬兰、立陶宛和波兰——总理是主要决策者,而总统有权偶尔或在一个或多个具体政策领域进行干预,通常是外交和国防政策。在其他国家——法国、塞内加尔、台湾,以及自 2003 年宪法改革以来的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总统职位承担着大部分政治重任,尽管总理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角色。   其中许多国家都经历过共处时期。典型的例子是法国,“共处”并没有对政权构成威胁,因为它发生在政权明确巩固之后。尽管如此,这对政治阶层还是造成了创伤,2000年通过了一项宪法修正案,将总统的任期缩短至五年,从而减少了(尽管没有消除)未来共处的可能性。   在其他国家,“共处”现象在体制还很脆弱的时候就已经发生,并助长了总统和总理之间的权力斗争。这种斗争曾在立陶宛、蒙古、波兰、罗马尼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发生过,台湾也曾短暂发生过。然而这些国家的民主却得以幸存。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平衡的半总统制并不必然有问题,即使对于新生的民主国家,即使是在政治共处的情况下。 可以肯定的是,平衡的半总统制的民主记录似乎比高度总统化的半总统制要好得多。因此,从表面上看,林兹关于平衡的半总统制的预测似乎并不准确。然而,具有这种制度结构的国家可能已经在民主上得到巩固,不管它们的政权如何。也许他们确实面临过林兹和其他人已经指出的平衡半总统制的问题,但却克服了这些问题。因此,我们可能会问:即使这些国家在民主方面表现出色,这种情况是否有其他地方可能不存在的特异性(idiosyncratic)或非制度性原因?   如上所述,平衡的半总统制给行政部门带来了冲突的可能性,最常见的是在共处期间,但有时当总统和总理来自同一政党或联盟时也是如此。在许多情况下,这种冲突确实会破坏稳定。据史蒂文·菲什 (Steven Fish) 的报告,1998 年,蒙古“经历了长达数月的政治炼狱(purgatory)”,因为总统拒绝了反对派(在议会中占多数)向他推荐的一系列总理候选人。[21] 尽管菲什在蒙古的案例中支持半总统制,但他承认该制度在这场旷日持久的政府危机中起到了直接作用。   同样,在波兰实行民主的最初几年,总统瓦文萨(Lech Wałęsa)和几任总理之间的斗争也持续不断。一些人认为,瓦文萨“不想成为一个被动的傀儡,而是想在制定政策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且“他试图通过树立先例来影响他尚未确定的宪法特权,他希望这些先例能被接受为政治惯例”。[22] 在这么做的过程中,瓦文萨与试图行使自己宪法权力的总理们发生了冲突。即使民主制度在蒙古和波兰的案例中都得以幸存,但这似乎只是意味着尽管政体属于平衡的半总统制性质,民主并没有死亡。   事实上,通过研究不属于自由国家但属于选举民主国家的平衡半总统制政体的经验,这一发现得到了进一步的支持。在尼日尔、斯里兰卡和乌克兰,半总统制政权受到机构冲突的损害,并且可以说是这些国家未能实现民主巩固的原因。1995 年,尼日尔总统马哈曼·奥斯曼(Mahamane Ousmane)和总理哈马·阿马杜 (Hama Amadou)经历了一段特别困难的政治共处时期,导致长达一年的政治瘫痪,直到军队介入才得以打破。[23] 在这个案例中,林兹关于平衡半总统制的预测之一是完全准确的。   最近,他的另一个预测似乎在乌克兰非常接近实现。自苏联解体以来,乌克兰总统和总理之间持续存在着激烈冲突的时期。总统通常希望掌握更多的权力,因此寻求更多权力,而总理一上任就立即获得了潜在总统候选人的地位。[24] 因此,行政部门内部的竞争是制度性的,有时是党派政治性的,而且往往是高度个人化的。尽管认为平衡的半总统制是造成乌克兰问题的唯一原因未免过于简单化,但毫无疑问,这种制度框架造成了一种刺激总统和总理寻求更多权力的局面。结果,该国的民主进程受到了损害,至少在 2004 年底橙色革命之前是如此。   不过,也有不少平衡的半总统制国家是被“自由之家”评为“自由”的巩固民主国家。证据表明,特别是与高度总统化的半总统制相比,平衡的半总统制应该被视为相对明智的宪法选择。当然,它的成功机会似乎高于平均水平。尽管平衡的半总统制几乎总是与行政内部冲突联系在一起,但一些巩固民主国家的经验表明,这种冲突是可以克服的。它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政治创伤,但对民主来说并不一定是致命的。   即使有证据表明,一些关于平衡半总统制的更可怕的论断可能有夸大成分,但当新生民主国家知道它们很可能会面临潜在破坏稳定的行政内部冲突过程时,它们为什么还要选择平衡半总统制呢?除非有理由相信这种冲突不会损害政权的民主基础,否则,也许最好是完全避免平衡的半总统制。   给半总统制两个好评   长期以来,在如何定义半总统制概念,以及更重要的是如何应用这一概念方面,一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通过采用最基本的定义,我们减少了在识别半总统制国家时的主观因素,从而增加了将这种政府形式与其他政府形式(尤其是总统制和议会制)进行比较的机会。   虽然有象征性总统的半总统制一般表现良好,但其他类型的半总统制可能会在巩固民主的道路上设置不必要的障碍     鉴于符合半总统制类别的宪法安排和政治实践多种多样,有必要确定其某些形式是否比其他形式更有利于民主。这个问题的部分答案是明确的:除了少数明显的例外,高度总统化的半总统制国家的经验往往是负面的,而拥有礼仪性总统和强有力总理的议会式半总统制国家的经验往往是正面的。只要总统确实只是一个象征性人物,那么我们可以放心地鼓励正在民主化的国家采用后一种类型的体制。   至于平衡的半总统制,情况则更为模糊。一些这样的政权——如佛得角、葡萄牙、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的政体——已经成功地渡过了可能存在问题的民主化进程;而另一些国家,如海地,则以民主失败而告终。这种政府形式的内在问题是行政部门中的政治共处问题。在稳固的民主制度中,共处问题通常不足为虑,但在较为脆弱的民主体制中,它曾经造成政治动荡。正如我们在蒙古和波兰所看到的那样,行政共处的问题可以在不损害民主进程的情况下得到解决。但尼日尔的经验却告诉我们一个不同的、更令人担忧的故事。总的来说,平衡的半总统制可以运转,但这是一个有风险的选择。林兹、巴伦苏埃拉和里杰哈特对这种政府形式提出的警告可能是正确的。   很难确切地指出如何为民主的巩固创造尽可能最好的条件。一个国家的民主成败背后存在太多变数,因此很难确定行政部门的正式结构对最终结果的影响程度。尽管如此,本文的分析表明,虽然有象征性总统的半总统制一般表现良好,但其他类型的半总统制可能会在巩固民主的道路上设置不必要的障碍。   注释   [1] 胡安·J·林兹:《总统制的危险》【Juan J. Linz, “The Perils of Presidentialism,” Journal of Democracy 1 (Winter 1990): 51–69】;以及胡安·林兹《议会制的优点》【Juan J. Linz, “The Virtues of Parliamentarism,” Journal of Democracy 1 (Fall 1990): 84–91.】 [2] 马修·索伯格·舒加特和约翰·M·凯里:《总统与议会:宪法设计和选举机制》【Matthew Soberg Shugart and John M. Carey, Presidents and Assemblies: Constitutional Design and Electoral Dynam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3] 罗伯特•埃尔吉编辑:《欧洲的半总统制》【Robert Elgie, ed., Semi-Presidentialism in Europ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See also Steven D. Roper, “Are All Semi-Presidential Regimes the Same? A Comparison of Premier-Presidential Regimes,” Comparative Politics 34 (April 2002): 253–72.】 [4] 胡安·J·林兹:《总统制还是议会制民主:有什么不同吗?》【Juan J. Linz, “Presidential or Parliamentary Democracy: Does It Make a Difference?” in Juan J. Linz and Arturo Valenzuela, eds., The Failure of Presidential Democracy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4), 55.】 [5] 胡安·J·林兹:《总统制还是议会制民主》(Juan J. Linz, “Presidential or Parliamentary Democracy,” 55.) [6] 阿伦·里杰哈特:《分裂社会的宪法设计》【Arend Lijphart, “Constitutional Design for Divided Societies,” Journal of Democracy15 (April 2004): 96–109】; 以及 阿图罗·巴伦苏埃拉:《拉丁美洲被中断的总统任期》【Arturo Valenzuela, “Latin American Presidencies Interrupted,” Journal of Democracy 15 (April 2004): 5–19.】 [7] 莫里斯·杜瓦杰:《一种新的政治制度模式:半总统制政府》【Maurice Duverger, “A New Political System Model: Semi-Presidential Government,”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 8 (June 1980): 166.】 [8] 阿尔弗雷德·斯捷潘和辛迪·斯卡赫:《宪法框架与民主巩固:议会制对总统制》【Alfred Stepan and Cindy Skach, “Constitutional Frameworks and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Parliamentarism versus Presidentialism,” World Politics 46 (October 1993): 8–9. They identified Finland and Switzerland as examples of “mixed” cases.】 [9] 罗伯特•埃尔吉:《半总统制的政治》(Robert Elgie, “The Politics of Semi-Presidentialism,” in Robert Elgie, ed., Semi-Presidentialism in Europe, 13.) [10] 我感谢索菲亚•莫伊斯特鲁普(Sophia Moestrup)提出这一点。 [11] 尽管我们在定义半总统制时可以尽量减少确定半总统制国家集合的主观性,但在确定半总统制国家集合中的不同实践类型时,我们还是无法避免主观判断。例如,一位研究者可能希望将台湾归类为高度总统化的半总统制国家,而另一位则可能将其归类为平衡的半总统制国家。简而言之,我们不能期望所有研究台湾的学者都能就台湾的运作方式达成一致。任何其他国家的研究者也是如此。我们所能做的是提供一个框架,在此框架内,无论台湾在实践中如何运作,大家都能同意台湾是一个半总统制国家。在我看来,这至少是朝着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 [12] 斯科特·迈因瓦林和马修·S·舒加特:《胡安·林兹,总统制与民主:批判性评价》【Scott Mainwaring and Matthew S. Shugart, “Juan Linz, Presidentialism, and Democracy: A Critical Appraisal,” Comparative Politics 29 (July 1997): 450–51.】 [13] 阿伦·里杰哈特:《分裂社会的宪法设计》(Arend Lijphart, “Constitutional Design for Divided Societies,” 102.) [14] 冰岛的情况是,宪法赋予总统很大的权力,但实际上由总理行使这些权力。因此,冰岛被归类为礼仪性总统制。 [15] 奥雷尔·克罗伊桑特:《从转型到有缺陷的民主:描绘亚洲的民主化》【Aurel Croissant, “From Transition to Defective Democracy: Mapping Asian Democratization,” Democratization 11 (December 2004): 163.】 [16] 米罗·采拉尔:《斯洛文尼亚》(Miro Cerar, “Slovenia,” in Robert Elgie, ed., Semi-Presidentialism in Europe,232–59.) [17]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终的体制中,总理也没有被赋予很多宪法权力,这使得斯洛文尼亚成为后共产主义中欧和东欧体系中的一个异类。 [18] 参见阿图罗·巴伦苏埃拉:《拉丁美洲被中断的总统任期》【See Arturo Valenzuela, “Latin American Presidencies Interrupted,” 17】他指出 "比半总统制更可取的是议会制,总统由民众选举产生,但权力稍小--更接近葡萄牙的制度,而不是法国的制度"。此处的分析与巴伦苏埃拉的文章用词不同,但结论相同。 [19] 胡安·J·林兹:《总统制还是议会制民主:有什么不同吗?》(Juan J. Linz, “Presidential or Parliamentary Democracy: Does It Make a Difference?” 55.) [20] 阿尔弗雷德·斯捷潘和辛迪·斯卡赫:《宪法框架与民主巩固》(Alfred Stepan and Cindy Skach, “Constitutional Frameworks and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413.) [21] M·史蒂文·菲什:《亚洲内部的反常现象:比较视角下的蒙古民主化》【M. Steven Fish, “The Inner Asian Anomaly: Mongolia’s Democratization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Communist and Post-Communist Studies 34 (September 2001): 332】 [22]